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8-12-13
案情概要
2014年12月19日,余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原单位于2015年1月7日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
2015年1月19日,余某与某发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2015年2月17日,某发电公司为余某办理社保登记并为余某缴纳自同年2月起的社会保险费。同年3月,某发电公司为余某补缴同年1月的社保费。因未及时缴纳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自2015年2月15日起,余某的医保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015年2月7日,余某因腰椎疾病赴医院治疗,并于2月12日入院接受手术治疗。2月26日,余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她发现,余某自己的医保账户正处于封存状态,并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余某无奈只得自费承担了4.7万元的医疗费用。
余某看认为,自己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也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导致其出院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公司理应承担4.7万元医药费中原本属于医保可报销的部分2.56万元。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医保可报销部分2.56万元。
判决结果
仲裁:单位支付员工医保可报销部分;
一审:单位支付员工医保可报销部分;
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余某的医保账户封存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员工跳槽过程中社保衔接的问题,最终法院认为:1、余某在入职新单位前,原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即新单位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障碍,故对于产生医保账户被封存的后果,余某本人并无过错;2、《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但它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3、新单位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新单位不能免责。综合前述原因,法院最终认定认定医保可报销部分的2.56万元由某发电公司承担。
所以,此争议发生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和社保实操之间的脱节。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社保征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很多用人单位为便于操作,经常出现当月入职员工下月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形;而若员工当月社保费用停止缴纳,次月15日起保险账户将封存。这一时间上的差别,容易导致单位在办理社保登记时虽符合用工之日起30日的限定,但已经跨越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自然月的时间限定,继而导致社会保险账户的封存。由此造成员工医保待遇不能享受的责任,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用人单位在此种状态下可采取哪种操作降低自身风险?目前在上海地区,每月21日至次月4日,社保网上办理通道关闭,在该段时间,用人单位可至相关机构柜台办理;此外,为避免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发生相关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部门作出备案,以防止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保险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