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8-12-27
XX市XX区社保局:
我公司XXXXXX有限公司,自XXX年XX月XX日成立,于2014年9月9日进行转让时发现我公司未为公司员工办理社保业务。由于公司以前年度的账务及社保方面的业务统一由代账公司办理,公司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对社保方面关注度不够,社保缴纳意思不强,员工个人对社保重视度不高,造成我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社保未缴纳。该员工自2007年1月份至2014年9月9日期间与我公司一直存在雇佣关系。现我公司充分认识到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的必要性以及社保对员工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特申请为该员工办理社保补缴,具体补缴情况见附表一。望各位领导批准。
此致!
XXXX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