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9-01-02
为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提高。
一、调整对象
1、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注意: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的和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内容
1、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3元。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4、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
6、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