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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个税新政策:你的个税变少了

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8-10-23

  最近两天大家热议的应该就是新个税政策了吧,毕竟这直接关系着大家的钱包厚度。新的个税政策可能大家还有很多没有看懂的地方,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重新了解一下吧。

  大家应该知道新的个税政策将于19年的1月1日起执行,而部分减税红利却从今年10月1日开始。个税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变化一:“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此外,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变化二:低税率级距扩大 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

  在上调“起征点”的同时,10月1日新税率表的执行,将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减税红利。

  新个税法保留了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变化三:明年引入专项扣除将更大降负

  新个税法最受关注的降负“红利”,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新个税法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从而切实降低税负。

  对纳税人而言,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考虑到了个体差异,更有利于精准减税。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尝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月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抓紧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变化四:享受更优化、便捷的税务服务

  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组织召开了一场中央预算单位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会,围绕个税改革的背景、政策变化、过渡期政策、新税率表、应用实例等内容进行讲解辅导。

2018个税新政策:你的个税变少了 第1张

个税专项扣除政策包括哪些?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如:

  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个税新政策我们最关注的应该就是起征点提高了,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上文心中对于个税新政策的一些疑问也有自己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