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9-01-16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的事情,大家应该早就听说过了,不过目前并没有全国范围的实施,只有少数地区开始试点合并了。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方案
关于试点合并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关于试点方案的内容主要为“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是否具备全面合并的条件?
关于试点效果如何,2018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为了确保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工作的实施,还将修改《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其中规定: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修改《社会保险法》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从而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8年底全国人大会议的报告,我们知道了目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已经具备全面推开条件了,相信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将会陆续开始合并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那除了社保入税政策之外,2019年最受大家关注的社保政策将是社保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这一线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