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9-01-28
黄某系一家工厂退休的技术职工。黄某于2016年4月退休后不久,被另一家公司招用。该公司按惯例为黄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手续,并从入职之日起逐月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8月5日,黄某在工作中非因自身原因右手被压伤。经住院治疗后,相关部门认定其构成10 级伤残。但当公司为黄某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地人社局以黄某系退休人员、非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为由,予以拒绝。
解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