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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瑞人云 时间 :2019-02-2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版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同步出台,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下面给大家解读一下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处变动:

  1、标准有所提高。比如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从原来的6万元/年提高到8万元/年;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中,前两类主要城市的标准,从原来的1200元/月和1000元/月,分别提高到了1500元/月和1100元/月。

  2、拓展了抵扣范围,允许家人代为抵扣。包括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限定了期限。如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等。

  4、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认定标准。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 第1张

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新政要点一览

  一、子女教育: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二、继续教育:每人定额扣除3600元到4800元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最高按照每年8万元的限额据实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无房者租房按每年9600元到1.8万元标准定额扣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每年按2.4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同时,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税新政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家通过上文是不是已经有所了解了呢?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知识,可以关注我们网站了解详情。